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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对华聚酰胺纱线作出反倾销初裁

2026-04-03 11:41:13来源: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关键词:聚酰胺纱线反倾销阅读量:5

导读:2026年3月27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,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(Yarns of Polyamide)作出反倾销初裁
  2026年3月27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,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(Yarns of Polyamide)作出反倾销初裁,初步裁定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(Fujian Eversun Jinjiang Co., Ltd.)、福建景丰科技有限公司(Fujian Jingfeng Technology Co., Ltd.)、福建新创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jian Xinchuang Nylon Industrial Co., Ltd.)、福建金源高性材料有限公司(Fujian Jinyi High Performance Material Co., Ltd.)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均为 57.7%,福建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(Fujian Highsun Synthetic Fiber Technology Co., Ltd.)、福州力源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zhou Liyuan Polyamide Industry Co., Ltd.)、福建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jian Liheng Polyamide Industry Co., Ltd.)、新会德华尼龙切片有限公司(Xinhui Dehua Nylon Chips Co., Ltd.)、南充美华尼龙有限公司(Nanchong Meihua Nylon Co., Ltd.)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均为 90.1%,其他合作企业(详见原文链接附件)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 67.1%,中国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90.1%。涉案产品的欧盟CN(Combined Nomenclature)编码为5402 31 00、5402 45 00、5402 51 00和5402 61 00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。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。
 
 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、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。
 
  2025年7月29日,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发起反倾销调查。
 
  (编译自:欧盟委员会网站)
 
  (潘晓君编译)
 
  (赵广霞校对)
 
  原文: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L_2026007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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