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7月28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,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(Yarns of Polyamide)作出反倾销终裁,裁定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(Fujian Eversun Jinjiang Co., Ltd.)、福建景丰科技有限公司(Fujian Jingfeng Technology Co., Ltd.)、福建新创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jian Xinchuang Nylon Industrial Co., Ltd.)、福建金源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(Fujian Jinyi High Performance Material Co., Ltd.)的反倾销税率均为 60.0%,福建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(Fujian Highsun Synthetic Fiber Technology Co., Ltd.)、福州力源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zhou Liyuan Polyamide Industry Co., Ltd.)、福建力恒锦纶实业有限公司(Fujian Liheng Polyamide Industry Co., Ltd.)、新会德华尼龙切片有限公司(Xinhui Dehua Nylon Chips Co., Ltd.)、南充美华尼龙有限公司(Nanchong Meihua Nylon Co., Ltd.)的反倾销税率均为 67.6%,其他合作企业(详见原文链接附件)的反倾销税率为 62.2%,中国其他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67.6%。涉案产品的欧盟CN(Combined Nomenclature)编码为5402 31 00、5402 45 00、5402 51 00和5402 61 00。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。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。
2025年7月29日,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发起反倾销调查。2025年8月1日,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指导下,我会组织召开本案应诉协调会,向涉案企业介绍案件情况并提供应对策略参考。2026年3月27日,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酰胺纱线作出反倾销初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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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: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L_202601823
来源:法律部
编审:李宾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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