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PFAS管控 政策发展与实施要求解析
在2013年12月,环境保护部与海关总署携手发布了《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》(2014年)。此次发布具有开创性意义,首次将全氟类物质纳入该名录之中。同时,针对C8类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,还有全氟辛基磺酰氟(即PFOS类)实施了严格的限制举措。
此后相继发布的2018年版与2020年版名录,更是进一步强化了管理力度。2018年版名录对PFOS类的允许用途作出了清晰明确的限制,而2020年版名录则在此基础上对其允许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合理缩减。
在2022年12月,生态环境部协同多个部门共同颁布了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。这一举措意义非凡,乃是我国首次发布针对C6类全氟化合物的禁止性条款。该清单明确提出严格要求,严禁生产或加工使用PFOS类物质,以及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(PFOA类)、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(PFHxS类)。与此同时,还明令禁止PFHxS类物质的进出口活动。
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《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》(2023年),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此版名录首次将PFOA类物质纳入其中,并且进一步压缩了PFOS类物质的豁免范围。
综上所述,在通用类PFAS的管控领域,我国管控的用途范畴和物质种类呈现出逐步拓展的态势。最初聚焦于C8的PFOS类和PFOA类物质,如今已延伸至C6的PFHxS类物质。由此可见,去氟化已然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。
下期讲解现阶段我国对于纺织品标准中PFAS管控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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