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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购家纺时,你是否被纱支、纤维成分、安全类别等专业术语难住?清洗后床品缩水、起球却找不到原因?而作为家纺企业,是否常因标识标注不规范、质量指标不达标遭遇抽检风险,或是想精准解决消费者的核心顾虑却找不到方向?
为回应广大企业与消费者的共同关切,《家纺产品常见问题50问与答》系列栏目,总计推出6期内容,拆解50个家纺行业高频问题,从基础认知到标准解读,从标识标注到质量避坑,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解惑释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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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GB 18401-2010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
9.GB18401-2010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这个强制性标准都考核哪些项目?
答:甲醛含量、pH值、耐水色牢度、耐酸汗渍色牢度、耐碱汗渍色牢度、耐干摩擦色牢度、耐唾液色牢度、异味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。
10. GB 18401-2010是一定要标注的吗?还是只标注安全类别即可?
答:GB 18401-2010标准是强制性标准,标准本身并没有要求标注标准编号,GB 5296.4标准中要求标注的只是产品标准编号。因此 GB 18401-2010这个标准编号是可以不标注的,只要标注了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就可以认为是符合要求的。
注: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,必须增加标注 “GB 31701” 的标准代号,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“婴幼儿用品”字样。
11.吊牌可否可以只标注为:安全技术要求类别:“直接接触皮肤产品”?
答:不可以。
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“婴幼儿用品”,建议也同时标注“安全技术类别: A 类”,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 、B 类还是C类。
标识中不能只标“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”“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”。
安全技术类别与产品类型,并非一一对应的,不能混淆,即:A 类≠婴幼儿纺织产品,B 类≠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,C 类≠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。
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存在一定的关系,即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A类安全技术要求;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达到A类、B类指标均可,但不能低于B类;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了A、B、C类指标均可,但不能低于C类。
注: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,必须符合并标注 “GB 31701”标准。
12.GB 18401-2010中的检测项目与产品标准中的有什么不同?
答:GB 18401-2010的检测项目主要是针对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的指标,如甲醛、 pH值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以及色牢度等,因为是对产品的最低要求,所以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。而产品标准的项目除了安全性能外,更多的是针对产品使用性能方面的指标,如外观质量、水洗尺寸变化率(缩水率)、耐皂洗色牢度、断裂强力等。
GB 18401-2010与产品标准的检测项目有些是重叠的,但考核的要求可能不一致,重叠的项目以考核要求更严格的为准。如pH值,对于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(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B类),GB 18401-2010达到4.0~8.5就可以, 若使用说明上明示的产品标准中规定产品的pH值考核指标为4.0~7.5,则最终产品pH值必须满足4.0~7.5。
产品标准和 GB 18401-2010中的项目指标都是必须达到的。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是产品提供者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,而GB 18401-2010是国家强制性标准,在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的所有纺织品都需要满足,是默示担保。
13.标为A类的产品,必须考核耐唾液色牢度吗?
答:不一定
根据GB 18401-2010《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》中5.2注b的要求,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。因此,非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标注为A类时,不用考核耐唾液色牢度,但其他的各项指标必须符合A类的要求。